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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亮点


编辑:2024-10-17 10:41:20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与每一位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息息相关。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编纂民法典的呼声比较高。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们制定民法典的第一步。

       现就《民法总则》的相关亮点做如下解读:

       一、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读:民法总则通篇体现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二、“绿色”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解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保护从摇篮到坟墓,胎儿也有继承权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现在的8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 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解读:“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六、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法律条文】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七、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法律条文】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们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八、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成为一种重要“资源”,个人信息的保护逐步上升为社会热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这次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例如:山东省考生徐玉玉遭遇电信诈骗而突然身故的事件。

       九、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年轻人玩网络游戏时,会产生网络虚拟财产,它们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传统观念里,Q币、游戏装备,都是虚拟的东西,虽然也不乏游戏粉们花RMB充值购买,但仍然不能与RMB等同。但是近年来,不少人出高价寻找游戏升级代练,购买Q币,让我们看到游戏装备这种虚拟的财产也能真的转换成RMB。这些能换钱的Q币、游戏装备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告诉我们,这个当然可以有!换句话说,我们有了更大范围的财产保护法。  

对这些财产要不要保护,过去,有较大争议,但随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对其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总则保持了开放性,明确法律对这些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做,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十、做好事救人有保障了,“好人法”保护见义勇为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这两条被称为“好人法”,直面当前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见义勇为、不敢做好人困扰着人们,因为做好事反而被诬陷的事不少见,让人们不禁感叹“好人难做”。这次《民法总则》打消了人们的顾虑,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一方面,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做好事时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鼓励更多人做好事。

       譬如: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十一、诉讼时效改为3年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 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有利于权利保护,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现实中,因错过诉讼时效导致讨债难的情况较多,给不诚信的人留下了空间,延长诉讼时效,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错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机会的情况发生。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有利于他们维权和健康成长。


       总结:《民法总则》的制定,顺应了不断发展的社会现象,极大的完善了我国民法典的结构。通过学习,希望大家了解民法总则的规定,树立法律意识,用法律维权,真正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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