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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取得征用土地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编辑:2024-10-17 10:33:21

       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转移,农民将永远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经营权。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失去的不仅是一亩三分地,更是去了基本生活条件。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单纯将土地补偿费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科学的。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该条规定可看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
       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也就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者个人的权利。那么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而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到上述待遇。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了“(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而土地补偿费却没有给出明确指示。在司法判断中,我们可以采取类推解释。
       根据*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限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可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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